4月18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五洲温泉游泳馆发生局部坍塌,经应急、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现场紧急救援,截至下午15时30分现场救援共救出12人,其中轻微伤和轻伤9人、死亡3人(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现场死亡)。
由网络相关资料看,屋面坍塌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钢结构腐蚀造成的失稳或支座失效引起的,至于是否还会有其它问题,我们拭目以待。
为了保证泳池内水质要求,池内会定期投放氯化物,在恒温环境下(26-28),药品挥发、游离于馆内,是钢架结构容易腐蚀的“罪魁祸首”。再加上钢结构长期处于潮湿环境,室内温差较大,室内通风不畅,更容易造成钢结构腐蚀。
其实类似这种事故还是经常发生的,特别是耐久性比较突出的工业厂房。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问题,与我国“重建设,轻维护”的理念是有较大的关系的,房屋的使用者对房屋的日常安全检查非常不重视,一般不发生事故,就不会想到进行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不过,随着2022年实施的《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以及各地方颁发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条例),这种情况可能会得到一定的改善。
让我们来看看《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的相关规定:
由以上全文强制条文可知,对于既有房屋,应进行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日常检查至少每年一次,此外在遭受台风、暴雨等特殊环境时,还应进行特定检查。
对于特定检查,应进行如下的内容,其中划线部分为重点应检查的内容:
当然,由于该通用规范为技术规范,并未明确安全性检查的实施人,但各地方出台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条例)中一般都有相应的规定。
1998年发布,2004年修正的由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就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020年发布的《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39号)有如下规定:
第十条(使用安全责任人的确定)
本市实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制度。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公有房屋和房屋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日常维护)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保持房屋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用途、结构类型、使用年限等情况,对房屋进行常规安全检查,频次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汛期前以及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的,还应当对房屋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外墙墙面、外窗、挑檐、公共出入门厅,以及空调外机架、晾晒架、雨篷等外墙附着物。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如实记录安全检查情况并留存备查。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由上述规定可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一般为产权人,若产权人没有能力实施安全检查,可以委托物业或其他专业单位(一般是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对于一次次惨痛的教训,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看热闹,而应该反思,我们应该做什么和怎么做?希望随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和《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的实施,“重建设,轻维护”的理念能够得到一定的改善(想彻底改变是不可能的)。今后如果不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安全检查,就涉嫌违法了,对于设计单位来说,建议在设计说明中增加“按照全文强制条文的要求提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安全检查”的内容,否则很难讲如果发生事故,倒查下来,设计图纸未提示进行安全检查可能就是属于违反强条的要求了。